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盛泰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潍坊盛泰药业有限公司葡萄糖货款306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以货款306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02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