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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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君腾餐饮有限公司 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泰安市餐饮行业协会 泰安市饭店烹饪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潍坊君腾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4399384号“鲁菜根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潍坊君腾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潍坊君腾餐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山东鲁菜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2元,由被告潍坊君腾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0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