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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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98882.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检查鉴定费3900元,合计585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