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志信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0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29的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承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支公司承担230元(因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银行汇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29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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