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五环富侨保健有限公司
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被告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第3953241号、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的相关手续,在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富侨”二字;

三、被告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被告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被告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660元,由被告寒亭区富侨足道足疗店、被告潍坊敬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