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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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 莒南县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误工费19503元、护理费6501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17102元(已付10000元); 二、原告***交强险以外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06826.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70元、营养费180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110696.3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原告***保险以外的损失法医鉴定费1610元、保全费1020元,以上赔偿金额共计263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予以赔偿;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中运汉邦经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