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39270元(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按照实际未偿还本金的金额,年利率14.8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该笔借款本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在履行担保人责任、代为清偿借款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将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账号:×××)。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5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