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850元,利息17472.28元(利息算至2020年3月31日,从2020年4月1日起利息以本金308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算至履行完毕),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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