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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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89205.48元(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0年3月26日,从2020年3月27日起利息按年利率24%算至履行完毕); 二、被告甘肃永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平凉市泾川县金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8元,减半收取85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