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凉市泾川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4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24%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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