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庆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在平安驾乘人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的80%即4068元,剩余20%的医疗费由原告***自负;

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损失2457.84元的80%即1966.27元,剩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名:泾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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