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高新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
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5775号

原告:贵阳高新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

投资人:郑润芝,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995,特别代理。

被告: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开放,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832882,特别代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高新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准予原告贵阳高新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元,由原告贵阳高新建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龙珊珊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蒋万越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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