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
玉溪市人民医院
云南洋丽人花卉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2019)云0421民初619号民事判决;

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6191.4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207.75元;

三、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77950.9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由***负担1015元,由***负担80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支公司负担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负担(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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