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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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3525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已支付1万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剩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75685.3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后七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1269元,由原告负担6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