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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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济南军区总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共计197025.38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4.5元,由原告***承担204.5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