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上海沙河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沙河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租金和房屋使用费人民币624,167元; 二、被告上海仕天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沙河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人民币624,167元为基数,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