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星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区供电公司
上海长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国际电影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上海长远集团与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国际电影院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二、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与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携己物品搬离上海市海宁路XXX号房屋;

四、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的保底租金1,903,499.44元及2019年7月16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500,833.2元;

五、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8月及9月按净票房分账租金35,553.8元;

六、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派遣人员工资62,432元;

七、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消防安全特保人员派驻费用51,600元;

八、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海国际电影有限公司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电费及过期电费违约金合计193,200.48元;

上述第四项至第八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九、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至第八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04.25元,由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上海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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