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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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 深圳长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4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的5,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斐翔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所负(2018)沪0117民初12850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深圳长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2元,减半收取1,151元,由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斐讯电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