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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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相关财物损失人民币1,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1.25元,被告***、***、上海真如物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5元。三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