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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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120000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款20962.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6.73元,由原告***负担64.27元、被告***负担1542.4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582.81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给原告1518.54元后再向本院缴交2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