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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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17,088.37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7,088.37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2.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0.58元,由原告上海德洋公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被告***负担1,03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