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17,088.37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7,088.37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8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对被告(反诉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12.1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0.58元,由原告上海德洋公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50元,被告***负担1,03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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