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一)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以及针对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即2017年8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以及针对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即2017年8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备忘录》;

二、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金1,809,777.92元,被告***就此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金6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义务在退还的定金600万元以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6,8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1,842元,由被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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