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一)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以及针对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即2017年8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016年10月13日签订的《车辆购销合同》以及针对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即2017年8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2017年11月16日签订的《备忘录》; 二、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金1,809,777.92元,被告***就此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众汇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定金6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判决义务在退还的定金600万元以及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8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6,8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1,842元,由被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反诉原告伊翱(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