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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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9.0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9年8月26日的借款利息4,707.21元、罚息39,656.52元、复利639.54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99,999.07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及《江苏银行个人贷款“卡易贷”业务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算)和复利(以利息4,707.21元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及《江苏银行个人贷款“卡易贷”业务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11,6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