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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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9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7年3月26日的利息5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99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就被告***持有的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认被告***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0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永利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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