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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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376503.7元及其利息(以376503.7元为计息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息时间从2019年7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6元,减半收取6793元,由原告***负担3319元,被告***负担3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再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