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 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522执5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52岁。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58岁。 担保人: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 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友谊县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19)黑0522民初301号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自愿提供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玖郡1号门市(分别为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101号面积79.61平方米、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201号面积123.21平方米、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301号面积123.21平方米)共计三层、建筑总面积为326.03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处为***、***、黑龙江省永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所欠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及利息。2020年1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宝清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玖郡1号门市(分别为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101号面积79.61平方米、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201号面积123.21平方米、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301号面积123.21平方米)共计三层、建筑总面积为326.03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处予以评估、拍卖,经网络司法拍卖二次后均流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玖郡1号门市(分别为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101号面积79.61平方米、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201号面积123.21平方米、宝清县宝清镇玖郡2#座商服000301号面积123.21平方米)共计三层、建筑总面积为326.03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处二拍流拍价为1550090.72元,本案执行标的合计1550000.39元(其中借款本金1270000.00元、利息195417.44元、迟延履行利息58374.2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485.90元、执行费17722.77元),经询,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的流拍价1550090.72元接收房屋抵偿债务1550000.39元,超出部分90.33元被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友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黑052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