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依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