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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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清河县兴农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清河县兴农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5434920元。 案件受理费5752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清河县兴农投资有限公司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