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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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9民终787号民事判决和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2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和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17385元及利息。本金、利息按下列方式实行分段计付:1、2012年1月5日借款本金2897400元,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25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7月3日借款本金为2097400元,按月息2%计算利息。2、2013年2月4日借款本金30万元,从2013年2月4日至2013年7月3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3、2013年3月25日借款本金30万元,从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7月3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4、2013年4月1日借款本金50万元,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3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5、2013年7月4日应减去借款本金146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为1737400元(3197400元-1460000元),从2013年7月4日至2014年4月1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6、2013年8月16日借款20万元,从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4月1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7、2013年10月19日借款本金1819992.50元,从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4月1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8、2014年1月10日借款本金1999992.50元,从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1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9、2014年4月2日应减去本金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为5257385元(5757385元-500000元),从2014年4月2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 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鉴定费4000元由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1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100元,共139200元,由福建万芳生态农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芳园林艺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共同承担97440元,由江西百禾药业有限公司和***共同承担41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