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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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步步高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人和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7)赣0502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

二、新余力高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梅芳交付租金4653.62元(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并按新余力高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交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新余市仙来中大道人民广场购物公园A座负一层D261号商铺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

三、驳回陈梅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50元(陈梅芳预交),由陈梅芳负担50元,新余力高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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