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吴九昆舞蹈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杨晓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吴九昆、江西吴九昆舞蹈有限公司的侵权”、“被告杨晓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吴九昆、江西吴九昆舞蹈有限公司赔礼道歉”、“被告杨晓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在其微信家长群、朋友圈恢复原告名誉”。

二、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杨晓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吴九昆舞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399元及赔偿原告吴九昆精神损失费639元”、“驳回原告吴九昆、江西吴九昆舞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杨晓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江西吴九昆舞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00元及赔偿被上诉人吴九昆精神损失费639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吴九昆、江西吴九昆舞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360元,由上诉人杨晓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5-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