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科右前旗佳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民初30号之一

原告:科右前旗佳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鑫,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仁,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明丰,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根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友,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双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右前旗佳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田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佳田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佳田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白宏楠

审判员曲威

审判员杨丽君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金龙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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