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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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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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凯杰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潞安精蜡化学品有限公司货款17958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62元,由被告青岛凯杰森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