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450000元及自贷款合同约定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扣除40059.74元利息后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原告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晋(2018)襄垣县不动产证明第61号的房屋、被告***名下不动产登记证号为晋(2018)城区不动产证明第32660号的房屋不动产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分别在340000元、24500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限额660000元的债务及贷款合同约定该660000元债务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1859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其中1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对其中4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