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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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路路、苏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山西屯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9300元及自贷款合同约定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201.8元后的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 二、被告**、范永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681元,由被告李路路、苏珊、**、范永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