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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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武汉哲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盖乐普科技(大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3民初3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鞍山永安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于武汉哲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设备款时,将案涉设备ZS-WS/W10(水墨淀粉污水一体机)返还给武汉哲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武汉哲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06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武汉哲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