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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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蓝色经典?鑫源”廉租房施工补充协议》; 二、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蓝色经典?鑫源”小区33幢至64幢工程资料移交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停工违约金1000万元; 四、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修复损失3360649.37元; 五、驳回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706元,由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7824元,由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71882元。鉴定费597662元由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