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金泰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解除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蓝色经典·鑫源’廉租房施工补充协议》”、“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蓝色经典·鑫源’小区33幢至64幢工程资料移交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停工违约金1000万元”; 二、变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损失3360649.37元”; 三、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四、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多付工程款8331411.71元; 五、驳回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706元,由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8458元,由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41248元。鉴定费597662元由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480.59元,由云南兴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214.59元,由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692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