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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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红星美凯龙项目)169470元人民币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中,以15000元人民币为基数自2015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1月14日,以169470元人民币为基数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1#、精品馆”项目)1172826.84元人民币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172826.84元人民币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红星美凯龙项目)493130元人民币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93130元人民币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4#、21#、精品馆”项目)964844.78元人民币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64844.78元人民币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453元,由原告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3元,被告南充友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