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透支款本金40224.57元,支付透支利息4350.86元、违约金2053.62元(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及以透支款本金40224.5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透支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如被告***、***不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有权以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F×××××野马牌SQJ6464B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透支利息计算至抵押物变价日止; 三、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就被告***名下车牌号为浙F×××××野马牌SQJ6464B汽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由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