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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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1808993.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35元,由原告四川省阆中明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057元,由被告重庆市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7478元。(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已预交,则由被告重庆市繁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17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