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坡分理处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9‰计算的利息和在此基础上上浮30%计算的罚息以及所产生的复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被告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5-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