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坡分理处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9‰计算的利息和在此基础上上浮30%计算的罚息以及所产生的复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被告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