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于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000元;

三、驳回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为950元,由上诉人***负担760元,被上诉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上诉人***负担1520元,被上诉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上诉人***预交,应由被上诉人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在执行中进行品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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