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1810.29元、期内利息6841.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1810.29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968元,由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