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河市欧陆健身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欧陆健身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三河市欧陆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52000元; 三、被告三河市欧陆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河燕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3月12日起,以逾期支付租金443500元为基数,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0元,减半收取计6960元,由被告三河市欧陆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