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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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初927号之二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培,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果实娱乐有限公司,住***。 被告:奎文区北海果实娱乐中心,住***。 301室。301室。 992年6月13日生,住***。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鲁07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韩威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鲁V×××××的汽车一辆,冻结被告及其经营者的银行存款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或查封措施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一、解除本院对案外人韩威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鲁VM60**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对被告潍坊果实娱乐有限公司及其经营者陈德顺、被告奎文区北海果实娱乐中心及其经营者陈德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 判 长 宋宗明 审 判 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