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0785民初2712号

原告:王玉荣。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磊。

被告:王新惠。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峻鸣。

原告王玉荣、冯强与被告王新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达成了庭前调解协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852元、误工费300元、交通费30元、车损15596元、评估费2000元、保全费270元、担保费40元、施救费300元,以上损失共计19748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7日22时50分许,王新惠驾驶鲁V×××××号轻型货车沿高密月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苓芝街时与顺行的王玉荣驾驶的鲁G×××××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冯强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新惠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新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玉荣无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王新惠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合理合法且有证据证实的损失,同意按事故责任比例依法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仅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付,诉讼费等损失不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玉荣、冯强与被告王新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其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19748元,由被告王新惠赔偿150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000元,其余损失,原告自愿放弃,不再追究;

二、付款方式:被告保险公司按本协议第一项的约定,于2019年7月14日前将赔偿款3000元汇入原告王玉荣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密支行开户的62×××68账户内;被告王新惠的赔偿款自其缴纳至法院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17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江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真

书记员 王 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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