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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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 新乐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市分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乐市建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利息799093.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2770元,被告负担1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8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