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宁嘉信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二、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16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3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6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4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5年7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洛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借款本金7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7年2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47元,由被告洛宁紫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