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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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 当阳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5661.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458.16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按责任赔偿661.08元,由被告***按事故责任赔偿1542.53元(已支付)。 二、原告***返还被告***1859.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给付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帐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当阳市坝陵分理处;帐号:17×××5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10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分公司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6-01-12 |